慎重選擇合伙人,就是成功的開始
俗話說:“二人同心,其利斷金。”這不是一個靠單打獨斗能夠輕易取得勝利的時代,光靠勤奮和埋頭苦干是不行的,你必須善于與人合作,善于借助他人的力量來壯大自己,這就是“合作”。
俗話說:“二人同心,其利斷金。”這不是一個靠單打獨斗能夠輕易取得勝利的時代,光靠勤奮和埋頭苦干是不行的,你必須善于與人合作,善于借助他人的力量來壯大自己,這就是“合作”。
合作有大有小,但合作永遠是讓你的店鋪在商業競爭中脫穎而出的優佳選擇,合作,更是事業發展的捷徑。只有在市場經濟下堅持合作,才能讓你的店鋪出奇制勝。讓彼此的凝聚產生更大的力量,這才是商業合作的根本之道。
沒有人能夠成為一個無所不能的超人,我們必須告別單槍匹馬的時代,找到適合自己的合伙人,學會合作,并后來贏得創業的勝利。
合伙人是合伙企業的主體,要學會怎樣尋找合適的合伙人,首先就要了解合伙人。
合伙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伙加盟,參與合伙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實際立法中,各國對于合伙人向合伙企業加盟、合伙經營方面的要求,是大體;相同的,而對于合伙人的自然身份、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定,則由于法系的不同和習慣上的差異而有所區別。在對合伙人的身份限制方面,多數規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許法人參與合伙;少數或地區則禁止法人參與合伙。在對合伙人的行為能力方面,所有都禁止無行為能力人參與合伙,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參與合伙的問題,則有的予以允許,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
合伙人的責任形式
合伙人的責任形式,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合伙企業區別于法人類企業的根本特征。對于合伙人的責任形式,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有的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擔無限責任,有的規定合伙人可承擔有限責任,有的允許部分合伙人在有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承擔有限責任,有的還要求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對企業債務負連帶責任。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應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作為合伙企業的加盟人,合伙人在企業享有權利,也負有義務。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權利為經營合伙企業,參與合伙事務的執行,享受企業的經營分配;義務為遵守合伙協議,承擔企業經營虧損,根據需要增加對企業的投入等。由于合伙企業是人合性企業,合伙人的權利義務主要由合伙協議予以認定,對于一些特定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在事后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確定。但對有些合伙人的特定權利義務,法律也進行了_一些必要的規范。
那么,合伙人可以用什么加盟合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很高人民
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按照協議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加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
根據上述規定,在個人合伙中,合伙人可以拿資金、實物、技術、技術性勞務等,作為合伙的加盟。應該說,凡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的,都可作為個人合伙時的加盟。
尋找合伙人的忠告
(1)找合伙人,就像找愛人。
(2) 10個好項目,不如1個貼心合伙人。
(3)透過細節看合伙人的性格。
(4)找合伙人,要取長補短。
(5)誠信的合伙人千金難買。
(6)花時間了解對方的核心價值觀。
(7)志同道合是成功合伙的基礎。
(8)在利益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合作。
(9)選擇合伙人的時候,千萬不能感情用事。
(10)親密的朋友不一定是優佳合伙人。
(11)找到合乎自身需求的合作伙伴。
(12)共享權力之前,請認真考察合伙人。
一個人的能力往往都局限于某一處,或者是某幾個有限的領域里。一個思維敏捷巧舌如簧的律師可能疏于業務能力,一個善于管理的企業家可能不懂融資技巧,一個技術精湛的型商人可能缺乏商業思維,一個能力出眾的公務員可能不善于處理人際關系……這種局限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獲得突破,但是不可能徹底突破。所以,慎重的選擇你的合伙人,就是成功的開始。